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燃气工程建设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7-04-25
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燃气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泰华燃气有限公司、各小区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燃气配套收费政策,与市区政策保持一致,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住宅发展费燃气增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910号)精神,经工委、管委会办公会确定,对我区新建住宅项目征收气源发展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征收标准:新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享受优惠政策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住宅气源发展费主要用于保障民生用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二、燃气工程建设费与市区一致,按建筑面积,住宅项目每平方米28元、公建项目按工程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在收费场所公示。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对已签署协议和做出承诺的建设企业,保持原收费标准不变;新项目按照新的规定标准执行,以签订能源供需合同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2017年4月6日
(此件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