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区冬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时间:2017-04-25
天津泰达津联燃气公司、泰华燃气公司、南港工业区能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冬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2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工委、管委会办公会通过,决定将我区冬季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我市价格同步同幅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77元调整为3.0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37元调整为2.67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购气价格和用户用气量情况,可在不超过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二)综合考虑门站价格、输(配)成本和用气结构等因素,对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执行。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调整前的销售价格执行。
三、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用户的冬季用气情况认真核对,避免计量和结算过程中的争议。
特此通知。
2017年4月6日
(此件可公开)